您的位置: 首页-> 规章制度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和完善校长负责制,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、民主、规范、高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和《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章程》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。议事范围主要包括:
1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法律法规,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、决定或会议精神。
2、研究和落实关于学校办学方针、指导思想、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方案、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。
3、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、学期工作安排、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。
4、对学校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财务、国际化办学、学生工作、审计与监察、行政管理、资产管理、后勤保障、产业、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,属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,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。
5、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、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、基本建设计划、学校财务经济政策、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,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。
6、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性文件,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。
7、审定行政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表彰、奖励;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。
8、听取科室、系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,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。
9、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。
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,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。会议出席人员如下:
1、全体校级领导出席。
2、副调研员、工会主席、校长助理、行政办公室主任、与议题相关的科室、系部列席。
3、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,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。
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,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三上午。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,可临时召开。
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,包括议题征集、人员通知、会场安排、资料准备、记录及纪要整理等。
第六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,因故不能参加的,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
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科室、系部提出,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,校长审定。
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,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。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。
第八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,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。学校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决策事项,应当在会前经由有关部门的审核或者审查,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、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;涉及科室、系部的,应当充分协商并事先听取意见;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,应当采取座谈会、论证会、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,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。
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《校长办公会呈报表》,提供议题相关材料,内容包括议题背景、需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。
校长办公室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提交会议出席人员。
第十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。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,应与有关校领导沟通,必要时可提请校长撤销相关议题。
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:
1、由提出议题的科室、系部或者校领导向会议汇报,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,并回答问询。在讨论决策时,本规则第三条第3项所列人员应该回避。
2、会议出席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发表意见,发言时应简洁、明确。
3、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,作出决定或决议。
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记录,并应于会议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,报校长审阅,校长审阅后办公室将修改后的会议纪要报校长签发。
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和相关科室、系部。
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,各科室、系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。
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不得随意变更。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,须经校长同意,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。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,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,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。
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,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。办公室每月向校长报告办公会议督办落实情况。
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、列席及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。
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